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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十二講:提案
發表日期 2014-09-17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立法委員的提案權可大致區分為三:一般提案、法律提案、臨時提案。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除法律案、預算案須三讀外,其餘二讀會議決之。換句話說,一般提案、法律提案、臨時提案三種提案於立法院中,有不同的政治意義,自然也有不一樣的提案程序。

      一般來說,除法律案須十五人以上連署外,其餘提案僅需十人以上連署,即可成案。此外,唯有法律提案須先送程序委員會排案,方可進入院會一讀,其餘提案則不須先送程序委員會排定議案順序,即可於愿會程序中處理之。故三種類型之提案其政治效力與影響力也略有不同。

      一般提案的通過與否,亦須經院會表決或朝野協商同意之。故在學理上,一般提案的決議,可視為立法院整體對一件事的看法。而行政機關是否遵行立法院決議,則端看行政機關的自由意志。但因行政機關會考量不遵行決議的政治後果以及兩院未來關係與議事順暢等因素,故多半還是會遵照立法院決議。

      法律提案是三種提案中,法律效果最強的提案。法律提案因其必須經過三讀程序,故其效力與政治意義與一般提案、臨時提案有截然不同的意義。倘若行政機關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認有窒礙難行時,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於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若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則行政院就必須接受之。由於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決議提請覆議,其後續政治效應非同小可,更有意味立法院的決議有誤。若處置不當,不但是行政機關與在野黨立法委員對抗,亦是行政機關與執政黨立法委員對抗,甚至可能導致兩院關係僵化,故除非有明顯窒礙難行或文字錯誤,否則行政院甚少針對立法院的法律案提出覆議。

      臨時提案,本是針對亟待解決事項為限,但因其未經立法院議決,而行政機關多半是以書面回復,且亦不會正面拒絕臨時提案委員的訴求,故僅能將臨時提案視為立法委員對行政機關的建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端看建議內容是否對行政機關認有窒礙難行之處。

      簡單而言,三種提案依議決門檻以及憲法規範,而有不同程度的效力與政治影響力。三讀通過的法律案,行政機關就必須遵守,否則當以覆議形式提出。二讀通過的一般提案,行政機關得自由選擇,但因一般提案亦有經過院會議決。若行政機關不遵守立法院議決,可能導致兩院關係僵化或未來議事和諧,故只要不是特別窒礙難行,行政機關多半會予以遵守。但倘若行政機關不遵守立法院一般提案議決,立法院除了利用未來議事予以阻撓外,亦沒有其它對抗方式。而臨時提案因其通過與否,並不須經由院會議決程序,臨時提案的通過,僅需在場委員不聲明反對即算通過,故其效力與政治影響力最低,充其量僅能算是立法委員個人針對特定事項對行政機關的建議,而行政機關是否遵從,則非他人所能置喙,端看建議事項的重要性與行政機關與個別立委的關係好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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